一、違禁品:
(一)各類武器、彈藥。如槍支、子彈、炮彈、手榴彈、地雷、炸彈等。
(二)各類易爆炸性物品。如雷管、炸藥、火藥、鞭炮等。
(三)各類易燃燒性物品,包括液體、氣體和固體。如汽油、煤油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等。
(四)各類易腐蝕性物品。如火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雙氧水、危險化學品等。
(五)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。如鈾、鈷、鐳、鈈等。
(六)各類烈性毒藥。如鉈、氰化物、砒霜等。
(七)各類麻醉藥物。如鴉片(包括罌粟殼、花、苞、葉)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。
(八)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(九)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、宣傳品、印刷品等。
(十)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。如屍骨、動物器官、肢體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。
(十一)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,如國家秘密檔和資料、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、仿真武器、管制刀具、珍貴文物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。
(十二)包裝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、設備的物品等。
(十三)各寄達國(地區)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。
(十四)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。
二、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內件禁止收寄物品:
(1)貴重物品:金磚、銀條、現金、鉑金等。
(2)可議付的物品:信用卡、電話卡、車票、支票、非現金票證、空白的旅行票證等。
(3)古董和工藝品:如明代的瓷器、精緻的玻璃製品等。
(4)醫學樣品:診斷樣品、血樣、尿樣、人體組織等。
(5)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。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以及其他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用品。
(6)各類烈性毒藥、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。如:砒霜、鴉片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。
(7)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。如:文物、武器、彈藥、仿真武器等。
(8)含有反動、淫穢或有傷風化內容的報刊書籍、圖片、宣傳品、音像製品、影音光碟(VCD、DVD、LD)、電腦磁片及光碟等。
(9)妨礙公共的。如屍骨(包括已焚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。
(10)動物、植物以及它們的標本。
(11)難以辨認的白色粉末。
(12)液體類:海鮮、含酒精的飲料(啤酒、白酒等)、水劑等。
(13)易碎品:玻璃製品
三、航空禁止收寄物品(包括“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內件禁止收寄物品”的所有內容)
(1)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,指在航空運輸中,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。主要有以下幾類:
a、爆炸品:如煙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b、氣體:如壓縮氣體、乾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(無排放裝置,不能再充氣的)、救生器(可自動膨脹的)等;
c、易燃液體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類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啟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、香水等;
d、易燃固體:自然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,如活性炭、鈦粉、椰肉幹、蓖麻製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乾燥的白磷、乾燥的黃磷、鎂粉等;
e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:如高錳酸鉀;
f、毒性和傳染性物品:如農藥、鋰電池、催淚彈等;
g、放射性物質;
h、腐蝕品:如蓄電池、鹼性的電池液;
i、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、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。
(2)任何藥品(注意與保健品的區別,固體狀保健品可適量收寄)。
(3)其他航空禁運品。如粉末狀物體(不論何種顏色)、液體(不論使用任何包裝)、外包裝有危 險標誌的貨品、沒有國家音像製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榴槤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、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槍支”概念的任何貨品(含玩具)等。